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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baba.cn"域名争议案:杭州"阿里巴巴"胜出

时间:2023-03-06 18:53: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https://www.chinanews.com/n/2003-07-18/26/325634.html

2003年07月18日 13:56

  中新网7月18日电 近日,由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alibaba.cn”域名争议案有了结果,江苏基创动力集团被裁定将此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杭州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据了解,阿里巴巴公司其实早在今年1月就提交了“alibaba.cn”域名的预注册申请,3月17日.CN二级域名开放后,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已经可以查询到“alibaba.cn”域名由阿里巴巴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由于更简洁的.CN二级域名前景看好,注册商之间的竞争也尤为激烈,为了争取市场分额,注册商推出“免费预订”,待注册成功后再由注册人向其交费。估计当时alibaba.cn并没有被及时交费,“无人认领”的.CN域名因此被再次开放注册。很快,4月1日起该域名的注册信息已经是江苏基创动力集团的相关信息,注册机构则是商务中国(www.bizcn.com)。4月底,阿里巴巴公司将基创动力集团推上了被告席。

  基创动力坚持认为投诉人作为一家BtoB网站,受众局限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商贸活动。在所有上网活动中,进行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仅1%,而对于占据上网人群90%以上的“非商人”来说,“alibaba”一词则更多来自“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事实上他们双方都是在利用这一童话故事的巨大影响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任何一方不存在恶意行为。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认为,alibaba.cn与阿里巴巴公司注册的多个“alibaba”相关商标名称和域名相似,再由于投诉人的alibaba网站的知名度,必然导致访问者的混淆。从恶意使用域名的判定标准来看,无法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alibaba.cn”域名为善意行为。相反,被投诉人对“alibaba.cn”的注册和使用妨碍了投诉人对“alibaba”系列域名的正常使用,将损害投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情形。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最后裁决,由注册服务机构商务中国将争议域名alibaba.cn转移给阿里巴巴公司。


本站表示不服:无法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alibaba.cn”域名为善意行为——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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