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4 08:17: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邓鑫法官认定合同成立后又有两次反言的理由在其网文暴露端倪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某” 【邓某网文观点】:最后,被告所述的“两百万级别”并非认可与原告达成“1199元购买200万元翡翠的合同”,该等利益失衡、显示公平的约定显然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注:应是“显失公平”。 【邓某网文出处】:知乎上海高院专栏《审理互联网案件的4种思维》 审理互联网案件的4种思维 https://zhuanlan.zhihu.com/p/1922965480089576719 【邓某观点解析】 一、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网文未引用,引用会自我否定 1. 邓某并未指出该“合同约定”无法得到哪条法律支持,“显然”太随意。 2. 其实,“显失公平”在《民法典》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谁是受损害方? 邓某认为被告商家是受损害方?请问直播售货邮寄假货违约欺诈消费者谁是受损害方?即便邓某认定商家是受损害方—— (2)主播是否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从直播间售货情境看,是主播宣传愿意卖,消费者“秒拼”抢购买,商家并非属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消费者没有造成商家不公平的机会和条件,“显失公平”在本案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被告商家无“撤销”权。 不能据此否定合同成立。 (3)直播间售货合同是商家制定、各个购买者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 本案基本事实:商家宣传的要约内容条款对每位购买者都是一致的(包括主播口述和屏幕右下角商品链接图等),该条款被直播间多人先后重复使用,该条款是商家事先设计好的(脚本),并且未与买家协商;在直播售货中,买家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要约(合同条款),而不能进行个别协商和改变条款。所以在直播间达成的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公平原则是对商家主播的要求,不是对买方粉丝的要求,邓某没有理由用“利益失衡、显示公平”袒护商家。 3. 商家多次强调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没有提出撤销申请。 《判决书》第5页、第6页、第17页,被告时B多次声称,……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 依此应认定被告确认合同成立。 二、《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合同成立后——又有两次反言 1. 合同合法有效——肯定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即原告真实意思的合同成立。类案被告宣传认定为真意保留。 2. 否认违约条款——反言一半,但使合同核心内容的一半具体化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3. 再次反言否认合同核心标的物条款——用带“并”的病句反言全部 《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此句有“并”是“病”句(简单理解是——不论是否违约都赔偿300万),应把“并”字前后拆分,各自独立表述。“并”前已经成立,“并”后另文再议(消失的《光盘》能推翻判决)。 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成立与否已经可以证明法官反言:肯定合同真实有效——否定违约条款部分无效——“难以认同”全否。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如此,法官如何?
|